劉楊、遼寧隆鑫融資擔(dān)保有限公司:本會受理[2025]丹仲字第167號申請人丹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與你(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請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本會領(lǐng)取仲裁申請書、仲裁員名冊等相關(guān)仲裁文書,提出答辯書和仲裁員選定書的期限為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領(lǐng)取仲裁庭組成通知書的期限為答辯期滿之日起3日內(nèi)。本會于2026年5月7日16時30分在本會庭審室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仲裁。
丹東仲裁委員會
劉楊、遼寧隆鑫融資擔(dān)保有限公司:本會受理[2025]丹仲字第167號申請人丹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與你(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請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本會領(lǐng)取仲裁申請書、仲裁員名冊等相關(guān)仲裁文書,提出答辯書和仲裁員選定書的期限為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領(lǐng)取仲裁庭組成通知書的期限為答辯期滿之日起3日內(nèi)。本會于2026年5月7日16時30分在本會庭審室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仲裁。
丹東仲裁委員會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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