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刊登在法治日報(bào)的張利平與孫景儒的公告中,其中“本案定于2026年4月21日9時(shí)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應(yīng)更正為“本案定于2026年4月21日13時(shí)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更正。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刊登在法治日報(bào)的張利平與孫景儒的公告中,其中“本案定于2026年4月21日9時(shí)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應(yīng)更正為“本案定于2026年4月21日13時(shí)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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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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