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致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施苗苗與被告王致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蘇0623民初8403號判決書和訴訟費用催繳通知書。該判決書判決:被告王致江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施苗苗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王致江負擔。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民一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如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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