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香:本院受理的原告梁銘洲與陳香產(chǎn)品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06民初422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陳香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退還原告梁銘洲貨款2580元。二、駁回原告梁銘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2元(原告已預交),起訴狀的公告費200元,合計722元,由被告陳香負擔100元,由原告梁銘洲負擔622元。判決的公告費(以實際產(chǎn)生的為準)由原告梁銘洲負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