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錠海神針金融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南鋁數(shù)字集采有限公司、重慶燦多清物資有限公司、廣東科昱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縱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廣東錠海神針金融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南鋁數(shù)字集采有限公司、重慶燦多清物資有限公司、廣東科昱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票據(jù)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廣東錠海神針金融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南鋁數(shù)字集采有限公司、重慶燦多清物資有限公司、廣東科昱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公告送達(2025)渝0113民初21554號民事裁定書【補正裁定如下:將裁定書第6頁第7行中“2025年9月18日”修改為“2025年8月5日”,第6頁第8行中“未在”修改為“在”,第6頁第10行中“但喪失”修改為“并享有”,第6頁第11行中“無需”修改為“需”,第6頁第12行中“亦不”修改為“應當”,第6頁第15行中“2025年9月18日”修改為“2025年8月5日”;將第7頁第5行中“第六十五條”刪去,第7頁第9行中“被告廣東南鋁數(shù)字集采有限公司”修改為“被告廣東南鋁數(shù)字集采有限公司、重慶燦多清物資有限公司、廣東科昱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廣東錠海神針金融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第7頁第11行中“2025年9月18日”修改為“2025年8月5日”,第7頁第18、19行中“被告廣東南鋁數(shù)字集采有限公司”修改為“被告廣東南鋁數(shù)字集采有限公司、重慶燦多清物資有限公司、廣東科昱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廣東錠海神針金融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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