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蓮鑫:本院受理原告徐祥彬與被告楊連鑫、第三人楊連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6)云3120民初6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楊連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歸還原告徐祥彬借款本金20700元。案件受理費318元,公告費400元,由被告楊連鑫負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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