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402民初241號陳偉田:本院受理原告黃東虹與被告陳偉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系,采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6)粵1402民初2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陳偉田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給原告黃東虹。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400元,合計700元(此款已由原告預交),由被告陳偉田負擔(此款由被告在履行判決時徑行支付給原告)。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qū)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