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蘇0925民初2439號
陳以鵬:本院受理原告趙國瑞訴你勞務(wù)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訴狀的主要內(nèi)容是:1、請求判令你立即支付原告勞務(wù)費10950元及資金占用費480.02元;2、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由你承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6年7月22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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