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伙生:本院受理原告黃雪飛與被告李伙生離婚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6)粵1803民初11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不準原告黃雪飛與被告李伙生離婚。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黃雪飛負擔(已預交)。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
李伙生:本院受理原告黃雪飛與被告李伙生離婚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6)粵1803民初11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不準原告黃雪飛與被告李伙生離婚。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黃雪飛負擔(已預交)。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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