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科:本院受理原告楊澤君與被告周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6)渝0113民初5854號民事判決書?!九袥Q如下:被告周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楊澤君貨款187053.5元及利息(以欠付貨款為基數(shù),自2026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3%標準計算至貨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案件受理費4041元,公告費200元,共計4241元,由被告周科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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