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遼0211民初14078號
大連佳鴻果蔬有限公司、李志強、劉洪亮、陳彥:原告碭山縣仲響包裝制品廠與被告大連佳鴻果蔬有限公司、李志強、劉洪亮、陳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向你們公告送達(2025)遼0211民初14078號民事判決,判決要點如下:一、被告大連佳鴻果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碭山縣仲響包裝制品廠支付貨款51,636元;二、被告大連佳鴻果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碭山縣仲響包裝制品廠支付以51,636元為基數(shù),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三、被告劉洪亮對前述一、二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80元(原告已預付),公告費(以實際發(fā)生為準)由被告大連佳鴻果蔬有限公司、劉洪亮負擔。限你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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