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8158號 菅志軍:原告金科融惠(山東)不良資產(chǎn)處置有限公司與被告菅志軍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支付理賠款28039.53元;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7706.04元(基數(shù)為28039.53元,自2022年5月27日至2026年1月23日,利率為起始月LPR2倍,即年利率3.7%的2倍),并支付至實際付清之日;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無法向你直接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院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09時20分(遇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西二樓四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答辯和舉證的,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本案將依法缺席審理。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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