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秉龍:本院受理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分行與被告趙秉龍信用卡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當事人須知、訴訟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廉政監(jiān)督卡、“三個規(guī)定”告知書、裁判文書上網(wǎng)告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信用卡欠款本金21942.79元、利息49780.49元(利息暫截至2025年2月25日,并按《華夏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的約定主張至上述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以上暫合計:71723.28元;2.本案訴訟費、公告費及其他實現(xiàn)債權(quán)等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15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下午14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民事審判第十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金鳳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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