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劍、寧夏中移和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銀川數(shù)字經濟產業(yè)運營有限責任公司與陳劍、寧夏中移和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當事人須知、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廉政監(jiān)督卡、“三個規(guī)定”告知書、裁判文書上網告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24044元、管理服務費4936.4元、電費5373.41元,共計34353.81元;2.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764.56元(暫計算至2025年11月12日,詳見違約金計算清單),并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違約金至房屋租金、管理服務費、電費實際付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項暫合計40118.37元;3.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舉證期限為15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民事審判第十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金鳳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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