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渝0113民初19427號,毛賢超、利川市圣越民宿有限公司、白文龍:本院受理的原告陳興翠與被告毛賢超、利川市圣越民宿有限公司、白文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簡轉(zhuǎn)普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材料,【一、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款項本金1148325元及利息暫計285805.33元(利息計算方式:以1148325元為基數(shù)自2023年10月5日起按年利率10%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26年3月18日為285805.33元)。二、判令被告2和被告3對前述第一項債務向原告承擔保證擔保責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本案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三十五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開庭審理。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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