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繼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劉曉燕與被告黃繼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民事判決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6)寧0104民初6810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被告黃繼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曉燕借款45000元,并以45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3%標準支付自2026年3月5日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的逾期利息;二、駁回原告劉曉燕的其他訴訟請求。并由你承擔案件受理費1009元,公告費200元。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704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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