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8390號 楊洋:原告金科融惠(山東)不良資產(chǎn)處置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洋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5)寧0104民初38390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楊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金科融惠(山東)不良資產(chǎn)處置有限公司理賠款216440.05元,并按年利率3.65%支付216440.05元自2023年1月1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案件受理費4986元,公告費250元,由被告楊洋負擔。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寧0104民初38390號民事判決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本院民事審判第二庭(1107室)領取,逾期則視為送達。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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