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12760號 常凱:本院受理原告張興慧訴你(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5200元;2.以52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支付原告自微信轉(zhuǎn)賬借款之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上述欠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7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因你(們)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獨任審理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14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東四樓2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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