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學紅: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市興慶支行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信用卡欠款本金95999.33元、利息11918.08元、還款違約金22203.75元,以上合計130121.16元(暫計算至2025年3月19日),并按照信用卡領用合約約定的標準繼續(xù)支付至款項還清之日止利息及違約金等費用;2.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審理方式及審判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期滿后的第3日14時15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西四樓五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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