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帥:本院受理原告銀川市興慶區(qū)佳優(yōu)楊子蔬菜配送店訴被告張國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蔬菜貨款1347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473.94元(以13478元為基數(shù),自2025年2月20日起暫計算至2026年4月15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律師費)。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審理方式及審判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涉外或涉港澳臺為滿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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