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81民初4416號 哈軍、哈偉:本院受理原告寧夏寧東本富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哈軍、哈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起訴: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哈軍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75000元,借期內利息2349.19元,逾期利息7923.32元合計85272.51元(暫算至2026年3月29日,詳見利息計算表);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哈軍向原告支付自2026年3月30日起至上述債務實際全部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復息;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哈偉對上述第1、2項的全部債務在擔保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因未能向你們直接或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審判人員告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等訴訟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00分(遇休假日順延)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靈武市人民法院5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則依法缺席裁判。
靈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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