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東、如東鑫泉福日用百貨店: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市民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海東、如東鑫泉福日用百貨店、高海霞、如東縣同城云倉百貨店、張冰、如東悠享保健館、葛闊然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七立即將占用的位于如東縣青園北路8號銀河灣8幢1層大廳恢復(fù)原狀并騰退交還給原告。2.請求判令被告一高海東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房租人民幣33000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0757.50元,以及以所欠租金33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6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請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七立即連帶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房屋占用費549034.95元(自2024年7月20日起按日租金標準1.5倍1035.92元計算),以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被告實際騰退之日止按每日人民幣1035.92元計算的房屋占用費。4.請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七連帶向原告支付以所欠房屋占用費549034.95元為基數(shù)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計付的利息。5.請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七連帶支付原告律師費40000元。6.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以上合計632792.45元。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6)蘇0623民初1965號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裁定書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2026年7月27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如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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