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鈞安: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榮與被告楊鈞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無法直接向你送達(dá),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26)蘇0685民初4655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轉(zhuǎn)普裁定書等文書各一份。原告的訴訟請求是: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8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以45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LPR3.45%的4倍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26年4月13日逾期還款利息為15251.59元;3.本案訴訟費(fèi)由被告承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1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法庭(海安市寧海南路90號)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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