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金玉(120113198409220422):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2026年7月14日上午9點00分在本院506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孫金玉(120113198409220422):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2026年7月14日上午9點00分在本院506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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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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