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馬來西亞氣候政策國際承諾
馬來西亞是全球第三大液化天然氣(LNG)出口國和東南亞重要的石油生產(chǎn)國。馬來西亞國家石油公司長期占據(jù)該國經(jīng)濟核心地位。2023年,馬來西亞做出了2050年凈零排放的承諾,于2026年開征碳稅、2030年建立強制性碳市場。
2016年馬來西亞正式加入《巴黎協(xié)定》,2025年10月第三次提交國家自主貢獻。與此同時,東盟層面的能源合作正在塑造區(qū)域氣候治理規(guī)則。東盟電網(wǎng)(ASEAN Power Grid)和跨境可再生能源貿易的推進,要求成員國協(xié)調技術標準、市場準入和碳核算方法。
2023年,東盟9國(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與日本、澳大利亞共同啟動了由日本主導發(fā)起的區(qū)域合作平臺亞洲零排放共同體(Asia Zero Emission Community,簡稱 AZEC)。
在國內,馬來西亞有東馬(East Malaysia,指沙巴 Sabah 和砂拉越 Sarawak)和西馬(West Malaysia/馬來半島)。1963年《馬來西亞聯(lián)邦協(xié)定》安排,東馬是以“平等伙伴”身份加入馬來西亞聯(lián)邦,享有比西馬11個州更多自治權,有自己的高等法院系統(tǒng)、土地法典等等。
國際氣候治理的多層架構和國內聯(lián)邦結構進一步增加了馬來西亞制度環(huán)境的復雜性?!栋屠鑵f(xié)定》等國際承諾在馬來西亞主要通過行政命令、部門政策和特定項目落實,這表明在氣候政策和碳市場方面,馬來西亞選擇了碎片化治理路徑。
歐盟碳邊境調節(jié)機制(CBAM)于2026年正式實施,對進口鋼鐵、鋁、化肥、水泥、電力和氫征收碳邊境稅,直接影響馬來西亞對歐出口成本,這對出口導向型制造業(yè)構成實質性壓力。
二、馬來西亞碳稅
2010年,納吉布政府首次提出碳稅構想,但因相關利益主體強烈反對而擱置。2018年希望聯(lián)盟執(zhí)政后,環(huán)境部長楊美盈重啟討論,但因政權更迭再次中斷。2023年安瓦爾政府將能源轉型列為核心議程,碳稅在《2024年財政預算案》中正式確立框架,計劃于2026年開征。
碳稅初期針對高碳密集行業(yè)(鐵、鋼、能源/發(fā)電行業(yè)),后續(xù)可能逐步擴大到水泥、鋁、化肥等受歐盟CBAM影響的領域。
碳稅不是單獨法案,而是通過國家氣候變化法案(National Climate Change Bill / RUU PIN 或 RUU Iklim)來提供法律框架。該法案將涵蓋:監(jiān)測、報告與驗證(MRV)系統(tǒng)(碳稅實施的核心基礎),碳定價機制(包括碳稅和潛在的碳交易系統(tǒng)ETS),碳市場政策(National Carbon Market Policy)。
三、馬來西亞碳市場
(一)自愿碳市場(VCM)
馬來西亞依托國際機制發(fā)展了自愿碳市場。這一領域缺乏專門立法,主要依賴國際標準組織的認證體系。
自愿碳市場的項目類型呈現(xiàn)明顯的地域和產(chǎn)業(yè)特征。REDD+項目(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集中于沙巴和砂拉越的熱帶雨林地區(qū),但面臨“額外性”爭議和原住民土地權利沖突??稍偕茉错椖堪ㄐ∷?、沼氣發(fā)電和太陽能,方法論相對成熟,市場認可度較高。甲烷回收項目主要依托棕櫚油加工廢水處理,兼具環(huán)境效益與能源回收功能。藍碳項目(紅樹林保護、海草床修復)作為新興領域,方法論和市場需求仍在培育中。
(二)強制碳市場(ETS)
強制碳市場(ETS)計劃覆蓋電力、工業(yè)和航空部門,采用總量控制與交易(Cap-and-Trade)機制,允許使用自愿碳市場信用進行有限比例的抵消。然而,這一設計尚處于概念階段,專門立法預計2027-2028年起草,2030年啟動運行。
在ETS正式建立之前,軟性約束機制已開始試水。LSS(大型太陽能)招標將“碳績效”納入評分標準,雖未形成價格信號,但引導了投資者預期。
(三)碳稅與碳市場雙軌并行
馬來西亞同時推進碳稅(2026年啟動)和ETS(2030年目標),形成了“雙軌并行”的復雜格局。兩種機制在核心特征上存在顯著差異:碳稅提供價格確定性但減排效果不確定,ETS鎖定排放總量但價格波動較大;碳稅行政成本較低但國際認可連接困難,ETS便于跨境互認互信但基礎設施要求高。
這種雙軌設計的潛在風險在于企業(yè)可能面臨兩種合規(guī)成本,在碳稅稅率低于ETS價格時選擇納稅而非減排。更為深層的問題是碳稅是否會演變?yōu)镋TS的“地板價格”,還是兩種機制長期并存?
四、馬來西亞《2023年國家能源轉型路線圖》NETR
(一)NETR的法律地位與功能
《2023年國家能源轉型路線圖》(NETR)是馬來西亞氣候治理的核心整合文件,作為經(jīng)內閣批準的政策文件,NETR具有高度的政治權威性,但未經(jīng)議會立法程序,不創(chuàng)造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這種行政文件的地位既是其優(yōu)勢——可以靈活調整、快速響應,也是其弱點——執(zhí)行依賴行政承諾,易受政治周期影響。
(二)治理創(chuàng)新與執(zhí)行落差
NETR設立了若干創(chuàng)新治理機制。國家能源委員會(NEC)作為內閣層面的協(xié)調機構,試圖打破部門壁壘,但其無獨立法定地位,決議對各部委缺乏強制約束力。能源轉型辦公室(ETO)設于總理府,具有推動執(zhí)行的權威,但人員編制和預算有限。
更為嚴峻的是執(zhí)行落差。NETR設定2025年可再生能源裝機占比40%的目標,但2024年實際水平約為25%。2040年煤炭退役的承諾缺乏明確的時間表和配套措施,能源安全擔憂和IPP長期合同鎖定構成實質性障礙。(趙舒杰 梁巍)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