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鴻儒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及相關(guān)典型案例,其中,進一步明確了“好意同乘”情形下致搭乘人損害的過錯考量標準,旨在發(fā)揮“好意同乘”的制度價值,鼓勵互助、托舉善行。
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是鄰里互助、朋友相幫的常見行為,承載著人與人之間的善意與信任。然而,這份善意常因事故賠償陷入尷尬困境——無償助人卻意外涉訴,導致好心駕駛?cè)嗣媾R賠償?shù)娘L險。這種“好人吃虧”的隱憂,無形之中稀釋了社會互助氛圍,也與友善和諧的社會風尚相悖。
我國民法典已確立“好意同乘”減責的基本規(guī)則,明確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致?lián)p,駕駛?cè)藷o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可減輕賠償責任。但司法實踐中,對于交管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能否直接等同于“重大過失”,一直存在認知分歧,這也讓“好意同乘”的制度價值難以充分釋放。此次《解釋(二)》第三條明確人民法院需綜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事實,認定是否構(gòu)成“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有助于打破以往“全責或主責即等于重大過失”的簡單化認知,避免對善意駕駛?cè)说倪^度苛責,也防止駕駛?cè)艘浴昂靡馔恕睘橛商颖軕M的安全義務。
同步發(fā)布的典型案例,更是將規(guī)則內(nèi)涵具象化,為司法實踐提供清晰指引。在案例中,張某無償順路搭載工友李某,途中因困倦撞樹致李某受傷,交管部門認定張某全責。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系無償助人,無證據(jù)證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最終依法減輕了張某的賠償責任。這種“有溫度、有尺度”的裁判邏輯,既不讓善意蒙塵,也不讓責任缺位,實現(xiàn)了法理與情理的有機統(tǒng)一。
細化“好意同乘”的過錯考量標準,本質(zhì)上是通過明確法律邊界,消除公眾“助人有風險”的顧慮。期待這一規(guī)則落地后,能更好發(fā)揮“好意同乘”的制度價值,讓互助之風浸潤社會,讓每一份善意都能被溫柔以待,共同維護文明、友善、和諧的社會秩序。
編輯:莫亞奇